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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具体适用对象有哪些 拘役是怎么执行的

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但其实哪些罪名可以适用拘役,《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到底拘役的具体适用对象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拘役的具体适用对象有哪些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中对拘役的适用对象有明确的规定,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羁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适用对象相比,管制只限制但不剥夺人身自由,而有期徒刑是罪行较重且需要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主要刑罚方式。

二、拘役是怎么执行的

1、拘役的期限。

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这样规定,是因为拘役是一种轻刑,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太长,就失去了轻刑的意义,且会与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较难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2、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3、拘役期间的待遇。

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犯罪分子拘役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应注意对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政治时事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这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此外,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拘役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的行政处罚。

一般适用拘役的罪犯往往都是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否则可能就会对其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了。而在实践中,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不过由于罪犯在被判刑之前可能会先行羁押,因此之前羁押一日的可以折抵现在的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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