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对于垄断的行为只要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就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垄断行为的豁免情形有哪些?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综合上面所说的,垄断的行为就是违反了我国的竞争法从而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对于此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不会构成犯罪,但同样也会给予比较高额的罚金,因此,我国也是专门制定了反垄断法,就是为了让经营者之间可以利用公平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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