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的制度,其意义在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服从教育,使之能够真心悔过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因此,对于假释的适用条件必须明确,并且要求严格,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假释制度的社会作用。从另一个方面讲,没有轻易的对罪犯适用假释,也不至于让人觉得犯罪判刑是虚设的。
我国《刑法》第81条中就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具体分为了三种:
1、对象条件:法律中有明确的要求,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并且同时被认定为累犯的,不能适用假释。另外,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是不得假释。
2、实质条件:这就要求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了监狱的法律法规,积极的接受教育和改造,同时犯罪分子自身也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条件要求。
3、执行刑罚的时间要求:犯罪分子要适用假释的,此时要求对之前法官作出的法定刑,实际已经服刑了一段时间的才行。其中:
(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并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情况下,是可以假释的。但也有例外,需要最高院的核准才行,这样可以不受以上的限制。
(2)要是属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那么这个时候仅仅要求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那么就有机会获得假释。
我国《刑法》第八十三条对假释的考验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假释的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是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罪犯被宣告假释后,依然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必须要服从监督,并依法依规,还要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情况,以及离开市县都是要经过批准的。所以假释并不是意味着犯罪分子完全的自由,而是对其划定范围内的相对自由而已。在这个考验期中,如果犯罪分子守法办事,表现积极良好,那么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被认为是原判刑法执行完毕,犯罪分子可以被予以宣告释放,才会重获真正的自由。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则会被立马撤销假释,并且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因此,假释制度具有多方意义,而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应该真心悔过,并积极改造,服从监督和管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并对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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