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终身监禁的高官可否申请减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6]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终身监禁”相当于“特别死缓”,是在“对非暴力犯罪控制死刑”和“严惩贪腐犯罪”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目前对贪污受贿犯罪打击力度不减,甚至有所增加。极刑就是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人道主义、国际死刑潮流以及中国的死刑政策来看,对于死刑的适用是要控制的。终身监禁刑的增加可以让巨额贪官死刑可免、死狱不可免。”
二、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今后法院系统在惩治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时,可以考虑从犯罪的时间跨度、次数和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事项的特征和对当地或所在单位造成的恶劣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情况等三个方面判断,确定是否适用终身监禁。
“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的终身监禁,其所倡导的限制死刑与加重打击巨贪巨腐的双重理念,也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好适用尺度,杜绝将本应判决死刑的贪贿犯罪分子判处适用终身监禁,杜绝该种刑罚成为高官巨贪的“免死金牌”。
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方式过重,选择原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方式(即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允许减刑、假释)又偏轻,而选择新增设的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即死缓二年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则处罚轻重适当。
综上所述,针对贪污数额特别绝大并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法院可以对犯罪高官判处死缓,并且在考验期结束后转为终身监禁,这样,其不能办理减刑,终身在监狱服刑。推出这样措施,可以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活动,加强震慑。从制度实施以来,已有多名高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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