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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因为老师疏忽死亡怎么判?

一、幼儿因为老师疏忽死亡怎么判?

1、幼儿因为老师疏忽死亡那么老师有可能会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判刑,具体的量刑情况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

(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

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

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

3、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由于幼儿是没有民事能力的,故此老师老师在教育此类孩子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特别多,具体的事项包括教学区域内不能有尖锐物、需要定期检查教学设施是否完好等。若是老师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那么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老师不仅需要支付民事赔偿金,还有可能会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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