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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组织卖淫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中关于组织卖淫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二、哪些是组织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 重”的行为?

《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 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 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三、组织卖淫罪中的他人怎么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实践中,要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虽然两者最高刑都是死刑,且同条规定,但无论主观恶性和后果情节都是不同的。研究各国刑法,本罪一般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为12年以下,中国刑法是特别重的。量刑时注意法条的表达,是从轻往高量刑,不可先从死刑考虑。因为组织三人三次以上即可定“情节特别严重”,会导致死刑适用过滥的问题。

延伸阅读:

组织卖淫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的卖淫方式包括哪些?

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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