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符合法律规定,死刑犯在执行前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行为的,属于立功或重大立功行为,可以不执行死刑。我国《刑法》对“重大立功表现”是在68条、78条分别作了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法律只是规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该”,所以有重大立功也有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如果犯罪分子存在重大的犯罪行为,被执行死刑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当然了,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有重大的立功表现,比如说创造出来具有重大价值的一些发明创造的物品,是可以对此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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