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患病等原因会丧失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
分类:
1.根据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已满七十五周岁。
2.生理及心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精神正常时要承担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类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相关的监护人或监护单位应对这类人员进行监护,避免这类人员触犯我国法律。相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积极的考虑这类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这类人员的罪行进行处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