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有关行政规定
《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统计法》第七条第三款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到犯罪分给人打击报复会计或者统计人员的行为,一方面是直接构成了对他人的人生权益侵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国家对于会计管理制度的侵犯,相关情况是基于在实施打击报复的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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