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书怎么写?
被告人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
某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xx伙同同案人xx(另案处理)等人,为报复之前与自己发生矛盾的xx,窜至从化市良口镇xx处,持木棍将被害人xx的房门砸烂后,强行进入屋内对xx进行殴打,并将厨房门、玻璃等财物损毁。经鉴定,被害人xx的饬情为轻微伤,被砸烂的财物价值3871元。
案发后,被告人xx于xxxx年xx月xx日主动到从化市良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xx的报案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黄某生、李某、xx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xx的供述,从化市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某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xx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悔罪表现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xx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较轻,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廖XX
代理审判员周XX
书记员张XX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该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人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闯题。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这种行为,应当是按照国家法律的程序来完成最终的定罪量刑的,毕竟这个严重的危害到他人住宅自由的权益,所以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需要写清楚认定的事实和最终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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