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自由是很宝贵的,而一般只有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后才能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否则的话就属于非法拘禁,在达到一定条件后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你知道天津市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1.第一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像非法拘禁罪这样常见的刑事犯罪,法律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区的详细规定,以上内容就是由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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