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刑法》中是作出了统一的规定的。但是不得不说,由于我国各个地区在这方面的情况不太一样,因此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的。下面就请大家跟随律图小编一起看看其中合肥市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吧。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5)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可以确定五年有期徒刑幅度为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具体整理的关于合肥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而上述内容,其实是由安徽省高级人员法院进行规定的,因此适用的范围应该是整个安徽省。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图网站专业的刑辩律师咨询法律意见,了解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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