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假释的作出是有条件的。其中,假释考验期又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假释考验期的认识不够充分。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假释考验期的折抵相关知识。
一、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能否折抵刑期。
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此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是指从罪犯假释之日起算的剩余刑期,还是指从撤销罪犯假释之日起算的剩余刑期、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大多把从假释之日起算的剩余刑期作为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不予折抵刑期。理论界也大多认为,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与自由刑本身性质不同、不能折抵刑期。但也有人认为,假释仍是在执行刑罚,罪犯的假释考验期应予折抵刑期。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遵守规定的实质内容看,其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遵守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它仅是对罪犯某些行为予以规范,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等,罪犯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严格限制,实体权利未被剥夺,根本不同于自由刑。缓刑罪犯被撤销缓刑的,其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因假释和缓刑罪犯在考验期限内遵守的规定毫无差异,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所以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也不应予以折抵刑期。
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能否折抵。
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因此,罪犯从假释之日起即开始执行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刑法第五十四条有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实体权利,它与假释考验期限内罪犯应遵守规定的内容有根本区别。虽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刑期应纳入假释考验期限之内,但鉴于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同于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如果其已经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予折抵数罪并罚时或者收监执行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必将超出其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这不仅侵犯了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的权利,而且还将造成执法上的不平等,损害执法的严肃性。建议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当予以折抵数罪并罚时或者收监执行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综上,假释考验期的折抵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被撤销假释,二是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假释的情况。在实践中,假释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申请假释时需要注意很多细节,因此小编建议您在刑事诉讼中最好委托律师帮助您进行诉讼,避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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