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刑事案件中,犯罪人主动承认过失愿意承担结果,向受害人诚信道歉忏悔这种比较端正的态度,如果被害人选择谅解是会作为法院减少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那么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有哪些依据?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40条规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自行和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被害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掌握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比例,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性质及罪行轻重。
2.谅解原因及真实程度。
3.认罪悔罪程度。
犯罪人在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认罪忏悔性也比较高的情况下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罪犯只要能诚心实意的表示悔改法院一般都能争取一定的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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