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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我国的附加刑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罚金、没收财产了,当然其中的剥夺政治权利也是很常见的。而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那法官才能作出判决。不过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是由哪些机关来执行的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哪些了吧,此时具体有两个,即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主要是因为罪犯所判的主刑不同,因此才会由不同的机关来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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