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法犯罪中,只要嫌疑人自首,或者是有自首的倾向,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的行为,在法律上会被进行轻判,需要由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减刑的申请,方才可以,那么取保候审申请书自首的范文怎么写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及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03月12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
受李**家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李**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李**家属的授权委托,律师申请对李***变
(一)对犯罪嫌疑人李**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首先,对其取保候审后不会逃避法律追究,其家庭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均在上海,在上海生活多年并有相关房产,其生活的圈子就在上海,客观上不致于逃到外地躲避法律追究,其母亲有能力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符合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条件。另一方面也不会影响刑事侦查程序。 其次,就取保侯审后的社会危险性而言,其本人以前无前科劣迹,更无暴力性犯罪,本次涉嫌的犯罪事出有因且情况特殊,其并非主动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根据
其一贯的表现对其取保侯审,不会产生新的犯罪,也不会对他人产生人身危险。
(二)对犯罪嫌疑人李**取保候审不致影响侦查程序。 李**在公安机关的通知下主动到案,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尽快打击犯罪;同时充分说明了其
悔罪态度。其到案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并能积极交代共同犯罪事实,以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所有犯罪事实。李**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构成自首。基于上述表现,
如对其取保侯审,不会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 李**如取保候审,不会影响该案件的继续侦查。该案涉案人员大多归案,李**对自己的事情供认不讳,相关犯罪事
实也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况且******客观上也未接触到其它证据,因此客观上无法、主观上也不会影响该案件的侦查。
(三)犯罪嫌疑人李**的主观恶性不大。
1 、犯罪嫌疑人李**以前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此次涉嫌聚众斗殴罪,为初犯、偶犯。
2 、犯罪嫌疑人李**一贯表现良好,相关工作单位均开具有关证明。
3 、犯罪嫌疑人李**犯罪的诱因是为了筹钱为其母亲治病,从感情上来讲,这也可以理解;当然从法律上来讲,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但是这种情况应该和普通的贩卖毒品有所区别。
4 、犯罪嫌疑人李**不是该贩卖毒品案件的首要分子,最多属于积极参加者,而且参加的原因也是被动参加。
(四)犯罪嫌疑人李**的 家属 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其提供保证,监督他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纪律。李** 涉嫌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其家属 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 其 提供保证。 如果贵机关批准对李**取保候审,其家属保证督促其随传随到,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纪律,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其家属 保证会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保证犯罪嫌疑人 李** 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根据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取保候审申请书自首的范文怎么写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了吧。作为一个公民应该要遵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旦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一经发现便会被进行严厉的处罚,但是犯人要是有改过自新的,法律上也会予以轻判,减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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