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普通人对于法律的了解不太多,但是经常会在新闻中看到犯人被判处各种各样的刑罚其中一种就是缓刑,而很多人对于缓刑可能很陌生,这个时候就会催生出一个疑问那就是如果被判处缓刑算不算刑罚呢?小编这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二)我国缓刑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1、它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2、可见,缓刑不是具体的刑种,本身不是刑罚,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3、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
二、法院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就是说,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被判处缓刑需要坐牢吗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根据我们已经掌握的资料来看,判处缓刑算不算刑罚其实首先要知道的是缓刑在我国是一种制度,是一种执行的方式,也就是说缓刑只是刑罚中的一种执行方式而已。但是缓刑只能针对于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人员,并且在执行缓刑的期间也是有考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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