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自从反腐倡廉的口号提出后,就有许多贪污腐败的官员相继被双规。双规期间自首是可以减轻刑法的,然而并不是只要认罪就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在双规期间自首的认定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关于自首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文对双规自首怎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自首成立的条件及其立法本意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一般自首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为
:(1) 、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
准自首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为
:(1)、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目前通说认为正在服刑的罪犯包括正执行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等刑罚的罪犯,以及正在执行管制刑、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正处于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监外执行期的罪犯。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应如实供述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若属同种罪行的,则不是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双规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况
被纪检部门采取“双规”措施者,在主体上是否符合准自首的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 号)》(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犯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解释进一步分析,纪委在主体方面不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仍属有关组织范畴,当犯罪嫌疑人在“双规”审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然应以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而不应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纪委所掌握的违纪线索及检察机关的初查线索理解为同种犯罪。
(二)、“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所谓“双规”,是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党内规定的纪检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三)、是降低司法成本,以收到最佳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因此,“双规”期间供述罪行能否视为自首,关键在于判断被调查者主动供述罪行所体现的悔罪诚意,而不应以司法机关对其罪行调查的掌握程度来判断。在没有出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被调查者即使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讯问和教育后,如实供述罪行,也应视为主动认罪。因此,我们认为,被“双规”审查的对象,在纪检部门没有出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罪行,应当视为自首。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双规期间并不是说出犯罪事实就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需要在收到纪检部门的调查后就如实交代罪行,并且帮助案件调查才可以,如果纪检部门已经查出你的犯罪事实才认罪是无法被认定为自首的。国家官员应该为人民服务,如果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也应该主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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