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资格刑,顾名思义主要是对罪犯政治方面的一些权利进行剥夺,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很多方面的权利就不能在享有了,这样的认识显然是不对的。那究竟剥夺政治权利包括的内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上规定的一种资格刑,作为补充主刑的一种刑罚方法,它剥夺的是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是公民的公共权利的一种体现,国家通过剥夺公民这种权利,来达到对其行为和权利行使的限制,并督促其悔过自新,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措施。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是哪些权利呢?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以上四项便是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所剥夺的内容,剥夺的时候不是某一项,而是这四项都同时被剥夺。因而,当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时候,该犯罪分子在执行场所里就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无法行使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无限期的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便属于此种情况,它适用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另外一种是有限期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5年以下。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此外,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减刑而使其刑期变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时,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应该改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单独适用时是一种轻刑,在附加适用时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至于剥夺政治权利包括的内容,其实主要也就是具体被剥夺了哪些方面的政治权利,另外一般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是有期限的,不过要是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话,往往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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