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刑法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改为“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即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强迫劳动罪怎么认定,我国法律中又是怎么对强迫劳动罪量刑标准做出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
1、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
3、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实践中,要判定某一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必须具备上述构成该罪的四个犯罪要件,只要有一个犯罪要件不符合,强迫劳动罪就不成立。例如,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职工劳动的,就不应以强迫劳动罪论处,因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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