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罪犯为了能够越狱,不惜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而有的时候外面的人为了“营救”服刑的罪犯,往往也会进行一些劫狱的行为,其中就不乏聚众持械劫狱的情况。然而这在我国是会被认定为犯罪的,也就是聚众持械劫狱罪。此时《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聚众劫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公然聚众持械将罪犯非法劫出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狱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夺狱中的罪犯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持械,是指携带、持有、使用枪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较大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包括各种枪支、弹药,如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种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
其他器械,如木棒、铁棍、菜刀、斧头、炸药等。所谓劫狱,是指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夺狱中在押的罪犯。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采用聚众持械冲进监狱,杀伤、杀害监管人员,砸毁、破坏监狱设施、抢夺、抢劫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绑架人质进行威胁,药物麻醉监管人员等方法劫夺在押罪犯;
或者声东击西,采用暴力调离监管人员,以便于狱中人员逃跑;等等。至于劫狱中的狱,往这里应作广义理解,泛指一切关押、羁押、监管罪犯的场所。其不仅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对罪犯进行审判的审判场所,以及对罪犯执行死刑的刑场,罪犯参观、学习、劳动、医治的场所等等。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使狱中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
对聚众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劫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此外根据刑法第52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对聚众劫狱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到监狱里面服刑、改造,其实这都是理所应当的。一般在刑期届满之后,才会按照法定的程序释放。但有的人却公然与法律做对,居然在罪犯服刑期间,就组织人进行劫狱。对于这样的行为,符合了一定的条件之后就会认定为聚众持械劫狱罪,那么之后肯定是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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