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此时需要严格遵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积极的改造自己,争取减刑或者假释的机会,这样才能早日出狱,重归社会。但有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居然想要通过一些手段越狱,甚至不惜采用暴力行为来让自己逃狱。而这样的行为,其实在我国会被认定为暴动越狱罪。对于暴动越狱罪量刑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大家重点关心的内容,下文中律图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暴动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狱逃跑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暴动越狱即违反监管规定,采用暴力手段从监狱逃跑,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狱的行为。所谓越狱,是指逃离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在押解中、执行死刑的刑场以及参观、学习、劳动等地方进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采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应视为本罪的越狱。所谓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进行密谋策划,相互勾结、串通,认真准备、分工而决意采用暴力进行集体越狱。至于暴力,则通常表现为杀伤、杀害监管人员,抢夺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砸毁监舍门窗等方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应按暴动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暴动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汁划的暴动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暴动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说暴动越狱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具有了这样的行为,其实就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但在实际处罚的时候,需要区分一下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一般的参加者。情况不同的,自然给予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而对于暴动越狱罪量刑标准,最高其实可以对罪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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