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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缓刑都有哪些规定?

介绍卖淫在我国是一类较为严重的违法案件,这类案件对我国的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我国的社会风气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那介绍卖淫都会受到哪些惩罚呢,下面小编就介绍卖淫缓刑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释和介绍

一、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一)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二)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三)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介绍卖淫罪的处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介绍五人以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就可能会被缓刑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我国对介绍卖淫罪的成立解释较为全面,从介绍卖淫的人数和人群还有获利金额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对于相关犯罪者只有符合我国缓刑要求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现良好的才会予以考虑。

延伸阅读:

强迫卖淫罪的条文和司法解释

刑法中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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