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后如何做好?
(一)完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权。
通过这一举措,从立法上明确变更强制措施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从而减少随意变更强制措施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有利于检察机关“权责一致”的全面实现,强化其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
(二)规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程序。
现实审查逮捕操作中,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只是简单制作一份《批准逮捕决定书》,内容一般是“某某人犯某某罪,根据第某某条规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一句话概括,并无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对批准逮捕的理由说服力并不强。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终结后应对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充分说明和依据,使批捕程序更加完整规范,从而提升检察公信力。
(三)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进行规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由于案件事实证据,被逮捕人情况变化,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拟变更强制措施,应向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况、逮捕执行情况以及变更逮捕措施的详细理由。检察机关再根据公安机关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予以继续羁押的决定。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四)将权利救济纳入法律规定范围。
检查机关审查后作出继续羁押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应有权利提起申诉;如果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有异议应可以提起复议、复核申请。当然,具体的权利救济程序也有待根据现行司法实践作进一步研究。
(五)调整考核标准。
建立完善的考核标准,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同时对于消极对待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滥用权力,羁押不当,超期羁押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出台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就是为了能够让逮捕的这种强制措施更加规范的操作,检察机关既批准逮捕,那就应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犯罪事实证据是充分的,而在逮捕过程当中的相关批准程序逐步的通过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进行完善,也是司法强制措施当中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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