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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对于刑罚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刑罚执行

一、收监

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2、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5、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减刑、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经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减刑、假释的程序

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分监区依据罪犯考核结果提名,监区长会议同意,提交狱政科审查。

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审核委员”研究后,提交监狱长审核。必要时,由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核。驻监检察员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

监狱局狱政处复核,提交局长决定。必要时,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监狱局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法对于有关的刑事条例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实际的执行当中就会有着较深的运用,所以对于这类问题的具体解决方式还是得依据的有关的法律才可以进行一定的约束,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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