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及交办.转办中发现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调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综上所述,药店销售假药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是由药监局执行的,立案后展开调查,审查结束后出具行政处罚书,并用适当方式送达。我国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药店作为单位,会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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