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各地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协助卖淫量刑标准大概分为以下几类:
(一)情节较轻的,刑期为五年以下。
(二)情节严重,刑期在五年以上:
(三)除此之外,引诱不足十四周岁幼女卖淫,按照《刑法》第三五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进行定罪处罚,刑期在五年以上。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359条)
(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上。
二、组织卖淫罪(刑法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立案追诉,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强迫卖淫罪(刑法358条第一、二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358条第四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协助卖淫量刑标准情节不同量刑不同,大概分为以下几类,(一)关于情节较轻的,刑期为五年以下。(二)“情节严重”,其刑期在五年以上:(三)引诱不足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按照刑法第三五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进行相关定罪处罚,刑期在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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