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留置措施是一种由监察委独立采取的监察措施,完全不同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因此,原则上留置使用的应该是原纪委使用的特定场所(双规场所),而不是公安看守所。基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与监察案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而且在没有人民警察参与的情况下,原则上在该留置场所不应当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戒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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