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和部队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逃离部队的现役军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雇用”,指雇主有偿让被雇者为其提供劳务,这里特指雇主有偿让逃离部队的军人为其提供劳务。“情节严重”,指战时雇用的,雇用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的,雇用多人的,长期或者多次雇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因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影响部队完成作战和其他重要任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关键在于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逃离部队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四、区分本罪与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擅自离职的表现。其主要区别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外,逃离部队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现役军人,其行为所违反的是现役军人依法服兵役的职责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已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其行为发生在担任指挥和值班、值勤任务时,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要求,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
五、区分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后者则以背叛为目的,而且必须逃至境外。军人叛逃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并罚。
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的雇佣者存在故意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兵役制度和国防利益,如若是战时雇用、雇用多个犯有此罪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按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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