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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

1、 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等。《刑法》第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认为这里的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就是指继续犯。

2、 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情况。

3、 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4、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将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罪的情况。例如盗强奸罪,是指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的行为,就是盗窃罪与强奸罪在《刑法》规定上的结合。关于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存在结合犯问题,目前《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论。

5、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状态。如连续实施数个杀人行为。《刑法》第89条第1 款中的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就是指连续犯。

6、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但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部分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 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对其他牵连犯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7、 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可见,吸收犯是实质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8、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的一个条文中规定了许多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不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其中几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均构成一罪,而依具体行为或者对象确定罪名。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是选择性罪名。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对有关犯罪事实进行界定,不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是不可以进行并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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