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
数罪并罚与择重处罚的区别是适用条件不一样。
2、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执行原则有那些?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三、择一重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同样适用于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等)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刑法》第141~148条产品,构成规定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5、行为人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又利用这些票证进行诈骗活动,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6、在暴力抗税中致人重伤或死亡,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7、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以下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理: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9、绑架中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按绑架罪一罪处理。
1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3、同时有11、12情形的数罪并罚。
14、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处罚。
15、以伪造选举文件等公文证件为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从一重罪处罚。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致人重伤、死亡的,形成破坏选举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16、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7、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8、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9、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0、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21、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按处理想象数罪的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22、既教唆又传授犯罪方法,则只定教唆的罪。
23、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定诈骗罪。
24、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只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同)
25、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活动中,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直接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跟择一重罪处罚的适用条件完全不一样,数罪并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每个犯罪行为都有不同的犯罪目的,这些犯罪行为之间相互没有牵连性,这也是数罪并罚跟择一重罪处罚比较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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