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罚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关于罚金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罚金和罚款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
罚金:属于刑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2、缴纳的时间不同
罚款: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数额不同
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
4、决定机关不同
罚金:由人民法院决定和执行
罚款: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决定。
5、适用对象不同
罚金: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罚款: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人。
由此可见,数罪并罚案件中确定主刑期的时候,采用限制加重原则,但罚金是附加刑,如果数个罪名都被判处了罚金,罪犯该交多少就需要交多少,若罪犯有执行能力却拒不缴纳罚金,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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