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早在罗马法中就确立了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来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上也承继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从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之间的联系出发,认为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公诉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请求时,就必须提供确实充足的证据;同样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要承担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
2、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可称为刑事诉讼中的“金科玉律”,它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被控告或者追诉的人,在未被法院依法确认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允许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滥施罪责,必须在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定罪、处罚。无罪推定原则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归入控告方,即将主要的诉讼风险预设给控方,可以防止公诉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公民滥用诉权。
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为辩方预设一定的诉讼风险,其价值取向在于合理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提高诉讼效率,使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法院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让控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那也就是说只要辩方在诉讼中仅仅提出合理的质疑,控方就面临败诉的危险。此外,控方如果必须对一些难以证明甚至无须证明的事实进行举证,这会使诉讼效率大大降低、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为避免此危险,必须为辩方合理设置举证责任。
对于刑事案件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原则和责任认定方式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案件诉讼请求不同,那么所认定的责任主体也是不同的,相关情况可以根据诉讼请求的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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