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都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期间变更为取保候审与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最终是否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都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具有的制度优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取保候审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受羁押,不剥夺人身自由、活动范围较大,可以不经批准会见任何人,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与律师接触,便于发现新证据和查找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资料,为辩护做好准备。其次,能减少和避免交叉影响、相互传授犯罪技巧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减轻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压力。再次,可以较好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人文关怀、体现人道主义,以更好地改造犯罪。另外,这一做法也与当前国际上刑事诉讼民主、科学、保障人权的发展趋势相适应。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不便于操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法律后果不确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明确;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随意性较大等
取保候审只是在外等待宣判的有条件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不代表案件的终结,随时面临审讯等刑事处理要求。取保候审存在着优点和不足,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会得到进一步必要的完善。法律是每一个人不可碰触的底线,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要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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