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药而仍然进行销售。对于销售假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要对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作出合理的判断,被告人供述是一个很重要的依据,但是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对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药这一主观故意状态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供述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被告人主观认知状态的认定,还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被告人的职业、文化等综合因素,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
根据《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要件包括四方面,分别是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要件和犯罪的主观原因。犯该罪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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