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既遂且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对统计人员实施报复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应按其报复的行为及后果等作其他处理。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影响恶劣的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报复陷害罪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报复陷害罪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报复陷害罪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近年来,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不但违反统计法,还对统计人员的抵制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和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行为,理应给予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抵制违反统计法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时,通常都是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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