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是指由于各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的规定,使相对人的一次行为同时触犯检验检疫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文,或者在触犯检验检疫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触犯了其他行政法律规范,而构成数个可罚性之违法行为,但数个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只在数个法条中适用一法条,排斥其他,认定为一事予以处罚。
第一,相对人只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即同一行为主体基于一个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持续性行为或一次性行为。
第二,相对人实施的一次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分别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数个法条。数个法条是指同一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条或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法条。它们必须是分别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法条,否则仍不构成行政竞合违法行为。
相对人实施一次违法行为而同时涉及的数个法条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交叉或重合。
在执法实践中,法条竞合可分为重合竞合、交叉竞合两种。重合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违法行为正好符合从属部分的情形,即所谓的“一法条的全部内容为他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
重合竞合,往往是由于不同法律条文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包含关系所致。外延小的一事被包容在外延大的一事中,法律作这种规定意在使外延小的一事的客体受特别的保护。重合竞合在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中,会导致处罚主体的冲突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冲突。对于处罚主体的冲突,只能按照适用特别法的行政主体优于适用普通法的行政主体的原则,由前者予以处罚;对于法律条款的冲突,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予以解决。
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他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但是他这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却触犯了不止一个行政法规,因此对当事人处罚也就只能够按照进核来处理。也就是对当事人选取他到底是从特殊的法条出发,还是从一般的法条出发来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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