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意图,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贩毒罪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
2、未遂的,按毒品数量参照既遂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综上所述,毒品案未遂的量刑标准应当参照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按照毒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定罪从轻处罚,贩卖毒品虽然能够获得高额的利益,但需要为其付出非常大的代价,轻则会被判刑坐牢,重则受到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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