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其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本罪的量刑需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分开来。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两者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在根本上是不同的。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不会构成犯罪,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都按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一般是指,过失投放有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还没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严重损害公私财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
如果行为人犯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话,情节比较轻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当事人是故意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话,那么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如果导致了极端严重损害的话,那么会对犯罪人判处死刑。
延伸阅读: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