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盲人犯罪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原则上作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看待,一般要减轻其刑事责任,予以从宽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极少数责任能力完备且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盲人,才可以不予以从宽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基于盲人因视觉丧失而往往影响其责任能力的实际情况,对盲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规定了与聋哑人犯罪相同的刑事责任原则,即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原则上作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看待,一般要减轻其刑事责任,予以从宽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极少数责任能力完备且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盲人,才可以不予以从宽处罚。
《刑法》的这条规定主要探讨的是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前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虽然其生理有严重缺陷,但可能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丧失,其实施犯罪行为也是在自己意志的控制下实施的,具有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所以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次,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从宽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判断。
具体来说,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罚,只是对于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其中对于不但刑事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犯罪分子,尤应坚决不予从宽处罚。对于应当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考察犯罪时性质和危害程度,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对于盲人犯罪是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或者是减免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视觉等一些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一些行为人的认知或者是交流的能力下降,从而不能够正常的融入到社会,也就不能够辨认自身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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