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人套取国家资金能报警,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1、涉嫌诈骗罪的情形: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2、可能涉嫌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资金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贪污罪:
“把关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忙作假还分钱的,全案可能涉嫌贪污罪,申报人就是贪污罪的共犯。如果案件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徇私舞弊,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
在我国,套取国家资金涉嫌诈骗罪,在此过程中可能还存在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等各种刑事犯罪,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他人套取国家资金的,不能随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注意,诬告他人也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延伸阅读:
可以到所在地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纪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