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并未规定有一个罪名是套取国家资金罪,而实践中针对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考虑到具体的情况不同,那么最终被认定的罪名也不一样,主要涉及到的罪名就包括了诈骗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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