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拘役的可以适用缓刑吗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同时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有悔罪表现指的悔罪态度。悔罪的前提是认罪,实践中,适用缓刑大都是认罪案件。悔罪态度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态度,心理态度要通过具体行为来体现。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赔等都是具有悔罪表现的具体形式。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一个人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综合衡量,一般认为,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社会危害性的大的犯罪,司法机关很少适用缓刑。同时,刑法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5、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宣告缓刑后,意味着行为人不用去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而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也就是社区矫正机构在法院宣告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需要继续适用宣判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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