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属于一种借贷关系,但是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法律上有规定,银行的贷款利率比同期银行的贷款利只要是率高于四倍的,就属于是高利贷。这种借贷关系在很早以前就有,在战争时期却到了流行的顶端,许多人走投无路是都想借高利贷去拼一把,希望能够把利用高代缓解自己困境,殊不知,却是越陷越深。而在利益面前,公务员放高利贷犯法也有的人经不住诱惑,走上不归路。那么高利贷具体又是怎么样的一种借贷关系呢?
一 、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属于直接融资,而银行借贷则属于间接融资。其主要特点是手续简便,但利息较高,因此俗称高利贷。
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借贷的特点
任何一个行业都有用于交易的产品(如制造业,以合适的价格采购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然后经过加工过程再售出,获得销售收入),民间私借行业亦相同,其产品就是资金。资金有成本,部分资金是以一定的成本(即利息)向他人吸纳的,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即销售收入。从这个角度讲,民间借贷行业与其他行业并无本质不同。
四、金融体系的构成
中国的金融体系主要分为地上金融和地下金融。地上金融的主体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当然也包括补充性的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等,受到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属于阳光金融;地下金融就是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通常是以私人之间、私人对企业法人的借贷为主。这一部分没有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只有按照民法的一般借贷行为来处理,因此存在诸多灰暗地带。加上不断见诸报端的负面新闻,使之充满负面色彩,普通老百姓闻之色变。
五、供求决定价格
供求原理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产品的价格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供给增加会导致产品价格下降,需求增加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也就是说一件产品的价格并不是由生产者说了算,就是你想卖得高也未必有人会买,总要市场买你的帐才行。
资金作为一种商品,也服从于供求关系,其价格就是利息。因此在整个中国范围内,资金的价格是由国内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力量对比决定的,而局部区域如厦门的资金价格则主要由厦门地区的资金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决定。因此,利息的高低本质上不是由资金提供者自己说了算,而是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
六、风险与收益
决定了不同方式的借款具有不同的价格
风险与收益匹配原理是金融学重要原理,简单的说就是风险越大,就要求收益越高,否则就不会有人愿意提供这种产品。
在借贷产品中,银行从事的往往是风险最低的业务。银行一是对客户资质的审核最为严格,要求最高,同时一般都要求抵押物,因此这类信贷产品的总体特点就是低风险,自然地,其收益(即银行贷款利息)也是最低的,这也是为何大家要借款首选银行的原因,按照目前银行贷款的利率,客户需要支付的月利大约为0.4%-0.7%。
如果借款人无法达到银行的要求,或者想放大银行能够给予的授信金额,则这时就需要担保公司的介入。担保公司通过自己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借款人的信用放大,使得借款人能够得到贷款或者比原本银行给予的更多的贷款。当然,相应的,担保公司要收取担保费(通常是一次性2%-3%),作为担保公司替借款人承担了一定风险的补偿。因此,对于等级较差的客户,其风险较高,相应的付出的成本也较高(加上担保费,比银行贷款的月利率要增加0.2%-0.3%),符合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
对于部分担保公司都不愿意介入的客户,或者急需用钱因而无法完成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公司要求的必需程序的客户,则只能通过典当行或者向私人拆借。考虑到该部分客户或者该种情形下借贷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因此自然地,债权人要求的收益进一步提高。按照现在市场的行情,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房产抵押的,一般月利在2%-4%左右,如果能够提供车辆抵押的,月利在3%-6%左右,如果无法提供抵押物,即无抵押私借的,则很少有人愿意涉及。主要是风险太高,以至于你愿意付高息都没人愿意提供产品了。
高利贷的形式像是地主剥削一样的压榨形式,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高利贷和黑社会是可以划等号的,两者对于社会的稳定都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破坏。高利贷利滚利的形式使得放贷人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即使公务员放高利贷犯法,也有一些人从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直到最后被抓才发现后悔已经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