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法律的允许下,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而在南昌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则是由江西省统一制定的。下面,我们一起在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吧。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二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寻衅滋事或者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四种情形之一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在学校、医院以及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3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带有黑色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罪犯进行处罚时,是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的,这样恰好就是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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