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对于涉恶团伙怎么判刑?
涉恶是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法规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拓展资料
1、恶势力是指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违反法律秩序的一系列地下有组织犯罪团伙。 雅被称为河流和湖泊,绿色森林和帮派。 闽南语通常被称为“兄弟”和“七个逃脱”(玩家)。
通过非法和恶意手段获取利益,收集犯罪或诱使他人犯罪的结构,但实际上黑社会不是一个统一的群体。 “黑社会通道”通常被称为“黑社会”。 这些组织团体是暴力,犯罪和团体。
(1)组建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人员众多,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
(二)通过有组织犯罪活动或其他方式取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组织非法犯罪活动,恶搞,欺凌,破坏群众;
(四)霸权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掩护或纵容,可能在某地区或者行业内构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 追缴、没收。
很多人对于涉恶团伙会简单的理解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两者都是通过一些暴力或者其他的违法手段在欺负普通民众的,尤其是会欺压些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众。这要根据这些涉恶团伙的所作所为,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但当涉恶已经逐渐演化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的团体,那刑事责任也是比较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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