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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设赌场罪来讲,实践中也是可能存在共同犯罪,而此时就要根据每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一些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了。不同的犯罪身份,意味着不同的量刑。那么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该如何量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开设赌场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因此,对于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从犯的,一般是先根据其实际的犯罪情节选择好了具体的量刑幅度后,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从犯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具体说到对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进行处罚,那么就是先确定实际的量刑幅度,然后再按照法律对从犯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龙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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