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确实不得缓刑,这是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同时累犯也不得假释,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之后可以是累犯,因为累犯要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假释完成就是刑罚执行完毕,最后,缓刑却是不能是累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此时缓刑中的刑罚并未执行,所以不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后又犯罪的,也不构成累犯,前面也说过,累犯是要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缓刑就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和缓刑都是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悔过意识且犯罪事实并不特别严重的犯人来进行的。对于累犯其属于严重犯罪,且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一定的悔过意识,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不会批准犯人的假释和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