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由于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还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因此我国刑法在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上存在着不同的情况: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这种情况,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客观行为方面,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主观方面,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在具体实践中,不仅要区分开一般非法拘禁行为和非法拘禁罪,也还要注意注意划清非法拘禁罪和他罪的界限,例如非法拘禁罪和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这恰好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当然,对于这样的行为也是要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之后按照《刑法》中事先做出的量刑标准,同时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