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学生在英国判了缓刑能回国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这需要以英国当地的法律制度为准,留学生在英国犯罪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是无权干预的,而英国的缓刑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缓刑制度也不见得是一样的。按照我国的缓刑制度,缓刑期间罪犯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我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对其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则无权管辖。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发生在各个国家之间的刑事犯罪活动,都直接是由当地的司法机关来处理的,我国的留学生在英国犯罪类的情况下,如果不是身份特殊,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引渡,同样的道理,英国人在我国内地犯罪了的话,被判处了缓刑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不可以直接回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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